证券交易中,大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属投资者恶意所为,但从一线监管情况看,也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是缘于投资者对法律、法规、规则的不了解。因此,投资者有必要认真学习有关知识,充分了解在交易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是违法行为
投资者应当以实名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证券账户包括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是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另一类是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
个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主要表现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证券。此类账户为个人非实名账户,必须清理、规范。
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是我国《证券法》禁止的行为。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某公司利用多个个人股东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开列的资金账户买卖“杭萧钢构”。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8条“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决定。
切勿进行市场操纵
市场操纵是我国《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证券法》第77条列举了以下几种常见的市场操纵行为: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案例: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辛某某、刘某等人利用自己及其控制的1000多个股东账户,使用大量资金集中买卖“基金汉鼎”,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最大持仓比例达63%;这些账户之间还发生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中国证监会认定辛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市场操纵,依法对其实施市场禁入。
另外,《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形势的转变,市场操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新的市场操纵类型主要有:
1.抢帽子交易操纵。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先行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然后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利益的行为。近期监管部门正在调查联合证券分析师宋某某买卖自己推荐的广济药业股票,该案涉嫌“抢帽子交易操纵”。
2.虚假申报操纵。指行为人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消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市场俗称的“涨停板敢死队”所惯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就是虚假申报。
3.尾市交易操纵。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此外,还有蛊惑交易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等市场操纵类型。总之,行为人只要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就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对操纵者,轻者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追究。
千万别碰内幕交易“高压线”
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还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和交易管理机构、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案例:2001年4月某公司原高管人员陈某某在参加公司有关资产置换会议后,即以其配偶和他人名义账户买入本公司股票,两天后公司公布了有关资产置换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陈某某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将其移送司法机关。陈某某受到了刑事处罚。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也构成内幕交易。许多投资者认为,自己不属于《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会涉及内幕交易问题。其实,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的范围很广,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基本上都在其中。比如,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内幕信息泄露给李某,那么,李某就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此外,采用打听、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属于这一类人员。在市场上,部分投资者热衷于到处打听内幕信息并以所谓的内幕信息来进行证券交易,对此,要特别提醒投资者,千万不要去碰内幕交易“高压线”。
对违法违规交易切勿抱侥幸心理
一些投资者认为,只要自己行为隐蔽,其违法违规交易就只有“天知”、“地知”、“我知”。在此,我们提醒这些投资者,对违法违规交易不要抱存侥幸心理。
交易所都依法设立了市场监察系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只要出现异常交易,市场监察系统就会自动报警;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交易行为将被重点监控。根据深、沪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被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多达13种,诸如: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在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巨额申报;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等等。因此,只要出现异常交易,交易所将会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